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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赔偿协议的交通事故索赔案

来源:四会律师网  作者:广东四会市律师  时间:2015-04-20 10: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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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签订赔偿协议的交通事故索赔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3日陈XX驾驶粤AXX44X号牌小轿车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与会展西路交叉路口时,因未确保安全与韦XX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XX受伤的交通事故。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韦XX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韦XX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接受治疗,于2013年1月18日出院。2013年1月21日韦XX与陈XX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陈XX向韦XX另外支付5000元作为韦XX在该事故中的全部损失。但2013年7月1日韦XX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9级伤残,韦XX在本次事故的远远不止几千元可以赔偿。但是韦XX与陈XX已经就本次事故签订《赔偿协议书》,并且陈XX的赔偿款也已经支付完毕。

  裁判结果

  在听取了韦XX陈述案件经过及分析案件材料后,经过律师与审判人员的沟通,向审判人员充分阐述本案的关键所在后,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韦XX与陈XX于2013年1月21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二、陈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韦XX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4835.28元。

  本案经律师介入处理,成功为韦XX争取合法赔偿金额近十五万元!

广东四会市冯松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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